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王桂娣、姚雪影等与嘉凯城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桂娣,姚雪影,姚平,嘉凯城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5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娣。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雪影。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平。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殷跃平,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凯城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淑芳。委托代理人郑志福,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桂娣、姚雪影、姚平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嘉凯城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凯城公司”)原名上海中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嘉凯城集团中凯有限公司。2003年12月,王桂娣、姚雪影、姚平与嘉凯城公司签订《静安区旧住房成套改造出售合同》,约定王桂娣、姚雪影、姚平向嘉凯城公司购买上海市大沽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建筑面积86.81平方米。2004年6月14日,王桂娣、姚雪影、姚平取得系争房屋的小产证并搬入房屋内居住。2007年9月20日,大沽路XXX弄XXX号、XXX号部分业主联名向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上海中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侵犯动迁户回搬房业主合法权益”的《申诉报告》,反映回搬房存在的九大问题。其中第一个问题内容为:根据建房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图设计说明要求,本建筑5-34楼卧室、起居室北、西、东外墙内侧应做30mm膨胀珍珠岩保温砂浆,20mm混合砂浆打底和衬光纸筋灰,总厚为50mm;实际情况是外墙内侧膨胀珍珠岩保温砂浆平均厚度只有10mm,外墙内侧混合砂浆打底和衬光纸筋灰层厚度均小于20mm,且材料未按施工要求配比,造成内墙面疏松不断的开裂,以为是装修问题,多次修补无效果……。上述《申诉报告》所附业主签名表上1号楼1705室一栏里没有王桂娣、姚雪影、姚平签名。2007年11月28日,嘉凯城公司就住宅质量问题出具书面回复一份,其中第二条“关于外墙内保温砂浆”的内容为:按设计要求,A、B楼的套内卧室、起居室的东、西、北三面外墙内侧要做15mm厚的保温砂浆层,经我司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抽样实测,确实存在有部分没有做保温砂浆或是厚度不到,对此问题我司不回避,同意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予以解决,同时我们将追究原施工单位和管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该回复函交由物业送达给了回搬房的10户业主,但不包括王桂娣、姚雪影、姚平在内。后嘉凯城公司一直未对保温层进行维修。王桂娣、姚雪影、姚平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嘉凯城公司:1、按房屋设计图纸要求对系争房屋屋面外墙内保温层进行修复(30mm总厚膨胀珍珠岩保温砂浆粉刷等),并将墙面恢复至交房标准;2、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46,000元,其中房屋装饰装修修复费用30万元、房屋装饰装修修复期间租房损失36,000元、搬运费5,000元、迁移费900元、误工费5,000元以及因保温层不合标准所致的能耗增加损失8,100元(300元/月×6个月×9年×50%)。原审法院审理中,王桂娣、姚雪影、姚平变更第2项诉请为:嘉凯城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1,100元,其中房屋装饰装修修复费用10万元、房屋装饰装修修复期间租房损失28,000元、搬运费600元、迁移费500元以及误工费2,000元。原审法院又查,系争房屋原设计要求卧室、起居室北、西、东外墙内侧做30mm总厚膨胀珍珠岩保温砂浆粉刷,后竣工图纸改为15mm厚。2013年3月27日,物业公司在2号楼大堂电梯口张贴2号楼3405室屋面翻修的告示。原审法院委托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系争房屋因修复外墙内保温层所造成的室内装饰装修损坏的修复费用及修复时间进行审价,结论为:修复工程造价28,999元,其中无争议部分为14,983元,有争议部分为14,016元;根据定额进行测算,该房屋项目可以在一个月内完成修复。争议主要体现在王桂娣、姚雪影、姚平认为具体项目单价与目前市场价相比偏低,为达到修复的效果,项目单价应予以调整,主要包括:1、墙面乳胶漆,原本使用的是“多乐士五合一”,恢复原状时应使用同一品牌、品种的家装乳胶漆;2、客厅大理石,原本使用的石材为同类石材中的精品,评估单价明显过低;3、地板,原本使用的客厅地板为紫檀木,房间地板为柚木,均为立丰品牌中的精品,恢复原状时应使用同品牌、品种的地板。针对王桂娣、姚雪影、姚平的异议,审价单位答复称,因为王桂娣、姚雪影、姚平没有提供乳胶漆、大理石、地板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所以鉴定人无法确定实际价格,只有按照司法审价工作会商纪要结合常规计取中间价格作为材料暂估价计算。开庭质证时,王桂娣、姚雪影、姚平又提出异议认为,审价结论中的无争议部分仅仅是针对修复保温层所造成的装修损坏部分,势必会造成修复范围内外之间出现色差等不协调现象,不能达到整体性恢复原状的目的要求。客厅地板为长度91厘米的特殊规格,目前市场上已经没有该种规格地板的销售,故客厅内地板的修复范围及相应的地龙骨铺设应作调整。嘉凯城公司认可修复工程造价为28,999元,但不同意赔偿给王桂娣、姚雪影、姚平。嘉凯城公司认为,装修损坏的实际发生建立在修复保温层的基础之上,如果判决嘉凯城公司修复保温层并赔偿王桂娣、姚雪影、姚平装修损失,则王桂娣、姚雪影、姚平是权利一方,嘉凯城公司是义务一方,如果王桂娣、姚雪影、姚平不要求或者不配合嘉凯城公司修复保温层,那么装修损失就不会实际发生。因此,装修损失存在不确定性,如果王桂娣、姚雪影、姚平最终没有修复保温层则嘉凯城公司不应支付赔偿款。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又出具补充说明,内容为:厅内地板表面规格为910×120mm。王桂娣、姚雪影、姚平与嘉凯城公司对地板规格没有异议,嘉凯城公司提出其到建材市场去了解过,规格为910×120mm的地板是有售的。为此,法院致电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咨询目前市场上是否有规格为910×120mm的地板,答复为:长度910mm的地板有很多,但宽度多为125-128mm,经与地板厂家联系,厂家表示可以提供特别服务,即根据客户原有地板的规格修改宽度以满足客户维修地板的需要,该委员会可以提供联系厂家的帮助。由于审价报告已经包括了空调迁移费,故王桂娣、姚雪影、姚平撤回要求嘉凯城公司赔偿迁移费500元的诉请,但坚持其余诉讼请求,其中租房损失按照每月1万元计算3个月不到为28,000元,误工费按照姚平每月收入3,500元计算20天为2,000元,提供《工资收入证明》一份。嘉凯城公司对《工资收入证明》不予认可,要求王桂娣、姚雪影、姚平提供税单。原审法院认为,王桂娣、姚雪影、姚平与嘉凯城公司签订的《静安区旧住房成套改造出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对其开发的房地产进行建设施工是嘉凯城公司作为开发商应尽的义务,然而,包括系争房屋在内的大沽路XXX弄XXX号、XXX号回搬房的外墙内保温层没有达到设计要求,嘉凯城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嘉凯城公司同意按照竣工图纸的要求修复系争房屋卧室、起居室外墙内侧的保温层,予以准许。竣工图显示保温层应为15mm总厚膨胀珍珠岩保温砂浆粉刷,且该标准已经多份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王桂娣、姚雪影、姚平要求嘉凯城公司按照30mm厚的标准进行修复,依据不足,不予采信。由于内保温层的修复有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只能由开发商进行修复。而因修复保温层导致损坏的室内装饰装修修复则没有这种特殊要求,王桂娣、姚雪影、姚平有权选择要求嘉凯城公司修复或者自行聘请家庭装潢公司进行修复,由嘉凯城公司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司法审价意见书》系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根据现场测量并经王桂娣、姚雪影、姚平与嘉凯城公司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所出具,当时王桂娣、姚雪影、姚平并未提出有关装修整体效果的问题,在初稿征询意见时王桂娣、姚雪影、姚平仍未提出,故对于王桂娣、姚雪影、姚平该项异议,不予采纳。王桂娣、姚雪影、姚平还提出《司法审价意见书》中采用的墙面乳胶漆、客厅大理石以及地板的单价偏低,但王桂娣、姚雪影、姚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原先装修所用装修材料的具体品牌、品种以及型号,故审价单位结合常规计取中间价格的做法符合审价规范,对王桂娣、姚雪影、姚平的该点异议亦不予采纳。由于地板供应厂商可以根据王桂娣、姚雪影、姚平家中地板的规格修改地板尺寸,故王桂娣、姚雪影、姚平要求调整客厅地板修复范围的要求,不予准许。综上,嘉凯城公司应按照《司法审价意见书》的结论支付王桂娣、姚雪影、姚平因修复保温层导致的装饰装修修复费用28,999元。由于修复工程涉及卧室以及起居室,势必影响王桂娣、姚雪影、姚平正常的生活起居,也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因此,在修复期间王桂娣、姚雪影、姚平宜搬离系争房屋,由此产生的租房损失以及搬运费由嘉凯城公司承担。根据定额进行测算,装饰装修可以在一个月内完成修复,加上保温层修复以及两次搬场的时间,酌定王桂娣、姚雪影、姚平在外租房的时间为2个月,按照每月6,000元计算计12,000元。王桂娣、姚雪影、姚平主张的搬运费600元在合理范围内,予以准许。至于姚平的误工费,因王桂娣、姚雪影、姚平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加盖的是单位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难以采信,王桂娣、姚雪影、姚平主张误工费2,000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因装饰装修损坏的事实在保温层修复以后才会实际发生,故嘉凯城公司提出各项赔偿费用在保温层修复以后再行支付的抗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嘉凯城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15mm总厚膨胀珍珠岩保温砂浆粉刷的设计标准修复上海市大沽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卧室、起居室外墙内侧的保温层,并将墙面恢复至交房标准;二、嘉凯城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应于上海市大沽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保温层修复工程竣工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桂娣、姚雪影、姚平室内装饰装修修复费用28,999元;三、嘉凯城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应于上海市大沽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保温层修复工程竣工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桂娣、姚雪影、姚平租房损失12,000元、搬运费600元;四、王桂娣、姚雪影、姚平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王桂娣、姚雪影、姚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内保温层的变更设计应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原审法院认定竣工图显示内保温层为15mm厚,缺乏依据;2、上诉人的损失远大于嘉凯城公司支付的补偿款,原审判决未能体现对上诉人损失的抚平精神。请求本院撤销原判第一、三、四项,改判嘉凯城公司按30mm厚度修复内保温层,并支付租房损失2.8万元,误工费2,000元。被上诉人嘉凯城公司辩称:1、生效判决已认定内保温层厚度为15mm的事实,不同意按30mm标准修复;2、上诉人租房损失依据不足,且双方同意由原审法院裁量租房损失。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建设施工是开发商应尽的义务。现嘉凯城公司建设的回搬房的外墙内保温层没有达到设计要求,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原设计外墙内侧做30mm总厚膨胀珍珠岩保温砂浆粉刷,后竣工图改为15mm厚。嘉凯城公司同意按照竣工图纸的要求修复系争房屋卧室、起居室外墙内侧的保温层,并无不当。王桂娣、姚雪影、姚平上诉称应当按30mm厚的标准进行修复,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租房损失及误工费问题,原审法院已有详尽阐述,本院不再赘述。王桂娣、姚雪影、姚平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王桂娣、姚雪影、姚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珍审 判 员  陈 俊代理审判员  马忆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奕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