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森牧与泰州市姜堰区溱潼中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森牧,泰州市姜堰区溱潼中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224号原告:黄森牧。委托代理人:徐叔宜。被告:泰州市姜堰区溱潼中学,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六一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孙治林,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陈久根。系该校副校长。委托代理人:孙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森牧诉被告泰州市姜堰区溱潼中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森牧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森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