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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建全诉刘登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全,刘登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9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登才。上诉人刘建全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2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21时26分左右,刘登才、刘建全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一街头公园门口为刘建全是否尚欠刘登才劳务费80元发生争执。争吵过程中,刘登才因外力作用致左眉弓部皮肤创伤等,构成轻微伤。纠纷发生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合庆派出所(以下简称合庆派出所)分别对刘登才、刘建全作了调查笔录,刘登才称双方间有口角,但刘登才未曾动手,刘建全用砖头砸了刘登才致其受伤;刘建全称纠纷发生时,双方有肢体冲突,刘登才先抓住刘建全衣领,刘建全也去抓刘登才时,刘登才眼睛上部被抓伤,但当时刘建全未曾持械。纠纷发生后,刘登才作了治疗,共产生医疗费6,377.40元。2014年10月29日,经合庆派出所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刘登才的伤害作了鉴定,结论为“遭外力作用致左眉弓部皮肤创,构成轻微伤。”刘登才为此支付鉴定费1,000元。2014年11月27日,刘登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刘建全赔偿刘登才各项损失12,828.88元(人民币,下同),12,828.88元的组成为:医疗费6,328.88元、交通费500元(从住处到浦东新区人民医院)、鉴定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刘建全辩称,刘登才的伤害并非由其造成,故应驳回刘登才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作出赔偿。刘建全对刘登才造成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纠纷发生的起因、经过,法院认为刘建全应对刘登才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对刘登才主张的各项损失分析如下:1、医疗费6,328.88元有相关的治疗费用票据佐证,法院予以确认;2、交通费500元依据不足,法院酌情确认300元;3、鉴定费1,000元予以确认;4、律师代理费5,000元过高,法院酌情支持3,000元。上述四项总计确认损失10,628.88元,其中,1至3项7,628.88元由刘建全赔偿90%计6,866元,第4项3,000元由刘建全赔偿,故刘建全总计应赔偿刘登才9,866元。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刘建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登才9,866元;二、驳回刘登才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刘建全负担。原审判决后刘建全不服,上诉称其只是抓伤了刘登才眼睑,软组织破损,刘登才左眉弓受伤与已无涉,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刘登才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辩称其的眼睑、左眉弓是在双方纠纷中受伤,现要求维持原审法院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刘登才眼睑、左眉弓受伤是否系上诉人刘建全所致。对此本院认为。1、双方当事人均认可2014年9月19日双方因劳务费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2、刘登才受伤后及时至派出所开具验伤单,经检验为头部外伤,左眉弓裂伤出血,刘登才在派出所和医院的陈述均为被打伤。综上,在没有证据证明刘登才伤势有其它成因的前提下,根据证据优势原则,本院确认刘登才的伤势系在与刘建全的纠纷中所致。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受害人角度出发,酌情确定由上诉人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其对被上诉人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刘建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虎代理审判员  洪可喜代理审判员  沈卫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左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