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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越刑初字第667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个体运输。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5)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杰东、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孙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浙D×××××的超载重型自卸货车由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驶往马山镇。当日9时18分许,被告人孙某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道329线62KM+900米处绍兴市越城区陶堰镇邵家溇附近时,驶入对向车道,与被害人陶某驾驶的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浙A×××××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陶某当场死亡、陶车内人员被害人金某受伤、道路设施损坏以及车辆损毁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陶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失死亡,被害人金某的伤势已达重伤二级。根据绍公交认字(2014)第1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孙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孙某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后被带至绍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受调查。另查明,肇事车辆浙D×××××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0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1500000元,保险期限为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12月4日止。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已赔付绍兴市公路管理局道路设施损坏赔偿款8080元;已与被害人陶某的家属及被害人金某达成了谅解协议。以上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活体损伤检验报告,事故车辆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称重单,接处警单,死亡证明,遗体火化证明,行驶证复印件,车辆、驾驶人查询结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处理表、收据,谅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在肇事后能主动报警,在现场接受交警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系初犯,案发后已赔偿或补偿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情节及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就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妙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艇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选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