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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恒瑞与被执行人李少营、吴富恩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恒瑞,李少营,吴富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110-2号申请执行人崔恒瑞,女。被执行人李少营,男。被执行人吴富恩,女,系李少营之妻。本院在执行崔恒瑞申请执行李少营、吴富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宛龙执字第110-1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李少营、吴富恩在卧龙区小寨乡魏家岗村新庄组的土地补偿款29120.4元,现因被执行人李少营已将本案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崔恒瑞已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申请结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少营、吴富恩在卧龙区小寨乡魏家岗村新庄组土地补偿款29120.4元的扣留。二、本院(2015)宛龙执字第110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庆审判员 渠 洋审判员 吕付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靳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