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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筠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9月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文贵,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以筠检刑诉(2014)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期间,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2日以筠检刑诉延(2015)5号延期审理建议书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决定延期审理本案。2015年4月5日,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以筠检刑诉恢审(2015)7号恢复庭审建议书建议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陈洪权人民陪审员  冯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