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民知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芝罘区英魁汽车配件经销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芝罘区英魁汽车配件经销处
案由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知初字第24号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黄连工业大道三号。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宗润、陈晓庆,山东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芝罘区英魁汽车配件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芝罘区英魁汽车配件经销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毛 庆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青(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