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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林康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康鹏,陈永荣,李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26-2号申请执行人林康鹏,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永荣,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媚,女,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林康鹏与被执行人陈永荣、李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3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执行款的支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