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姚志刚与周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志刚,周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姚志刚,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周全,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姚志刚与周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3)木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周全在外地一直未回来,无财产可供执行,姚志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行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