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月华与天津南开圣仁门诊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华,天津南开圣仁门诊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374号原告刘月华,住天津市。委托代理人李文信(原告之夫),天津市电缆总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济民,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南开圣仁门诊部,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西段南侧雅川家园1号楼-底商16号。经营者孙桂英。委托代理人邓刚,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华与被告天津南开圣仁门诊部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月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鸿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