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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月华与天津南开圣仁门诊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华,天津南开圣仁门诊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374号原告刘月华,住天津市。委托代理人李文信(原告之夫),天津市电缆总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济民,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南开圣仁门诊部,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西段南侧雅川家园1号楼-底商16号。经营者孙桂英。委托代理人邓刚,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华与被告天津南开圣仁门诊部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月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鸿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