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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与被执行人盘远飞、黄木桂、邓超敏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邓超敏,盘远飞,黄木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33号。负责人张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志伟、伍建华,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邓超敏,男,汉族,清远市清新区人,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盘远飞,男,汉族,清远市清新区人,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黄木桂,男,汉族,清远市清新区人,住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与被执行人盘远飞、黄木桂、邓超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4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冯志荣审判员  陈健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