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独民二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建利与克拉玛依佳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利,克拉玛依佳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独民二初字第49-1号原告李建利,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独山子区。被告克拉玛依佳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法定代表人牛攀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利诉被告克拉玛依佳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7日收到原告李建利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原告李建利要求保全被告克拉玛依佳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疆独山子石油化工总厂(运输公司)的运费7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克拉玛依佳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疆独山子石油化工总厂(运输公司)的运费7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新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