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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刑初字第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高×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times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018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系个体经营者。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居住于天津市红桥区,2014年11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高×在其住所地楼下502号内因该房屋施工装修噪音影响其家人休息,遂与装修人员即被害人刘××产生争执,期间,被告人高×用拳击打被害人刘××头面部,致其鼻骨双支骨折、鼻部软组织挫伤、眼睑皮肤裂伤、眼球挫伤、左颞软组织损伤等。后被害人报警,民警于当日在被告人高×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经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鼻骨双支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左眼软组织损伤、鼻面部软组织损伤和文证材料记载的头部损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高×已与被害人刘××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刘××对被告人高×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相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刘××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孙×、戴×、牛××证言及辨认笔录、医院诊断证明及被害人伤情照片等书证、物证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及收条、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津红检诉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人高×此次犯罪系初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已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正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楠速 录 员  王佳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