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长岭县XX与被告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xx,刘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长岭县xx。负责人刘X。被告刘XX。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XX与被告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岭县XX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岭县XX撤回起诉。诉讼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49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耀辉书记员 王洪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