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福建省三明市厦科工业型煤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福建省三明市厦科工业型煤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彭根发,王琪原,杜成聪,张群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保字第3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郑宇,职务行长。被申请人福建省三明市厦科工业型煤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吴志松。被申请人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列区。法定代表人彭根发。被申请人彭根发,男,1953年7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王琪原,女,1953年12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杜成聪,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张群,女,1989年3月3日出生。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述称,为便于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福建省三明市厦科工业型煤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彭根发、王琪原、杜成聪、张群5580754.17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三明市厦科工业型煤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彭根发、王琪原、杜成聪、张群银行存款5580754.1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丽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