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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北京银企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陈存雪、陈丕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北京银企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陈存雪。被告:陈丕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银企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存雪、陈丕伟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陈存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2012年11月22日陈丕伟的雇员孙荣旭驾驶重型汽车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生交通事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判决,其中判决第三项判令陈丕伟赔偿刘书记、单俊莲、刘卫东、刘硕死亡赔偿金447650.5元,北京银企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北京银企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因承担连带责任,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后,向陈丕伟、陈存雪追偿,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原告北京银企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因承担连带责任,履行判决后向陈丕伟、陈存雪追偿,属于追偿权纠纷,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陈存雪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阳谷县,本案应由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陈存雪管辖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存雪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