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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桂兰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副食品公司卫工二商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兰,沈阳市铁西区副食品公司卫工二商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384号原告杨桂兰,女,汉族,1963年2月1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路。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副食品公司卫工二商店,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勋业二路9号。原告杨桂兰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副食品公司卫工二商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现在找不到待找到后再起诉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桂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桂兰承担。审 判 长  袁秀飞代理审判员  曹胜岩人民陪审员  马天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