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胡某某,女,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支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