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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胡某某,女,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支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