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205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马某某,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来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易亚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