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于淑萍与刘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淑萍,刘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69号原告:于淑萍,女,汉族,1968年4月7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刘义,男,汉族,1955年9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淑萍与被告刘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