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7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霍秀萍与中华民间中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秀萍,中华民间中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7537号原告霍秀萍,女,1973年3月5日出生。被告中华民间中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道33号凯途发展大厦7楼04室。原告霍秀萍诉被告中华民间中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秀萍诉称:我于2014年12月9日到中华民间中医协会工作,双方拟定工资为每月4500元。2015年1月15日,公司召开了一年一度的民间中医协会总结大会。1月20日,我在向秘书长李昌浩咨询工资问题时,被告知民间中医协会不会给我工资,也不打算再用我。于是我向东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告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仲裁委不予受理。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我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2014年12月9日至次年1月19日的工资6340.5元;2、无故违约的违约金9000元;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9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在香港注册。原告曾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城区仲裁委)申诉,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等。2015年4月14日,东城区仲裁委以原告所诉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京东劳人仲不字(2015)第026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以劳动争议案由起诉至法院,并于5月18日撤诉。2015年5月19日,原告再次持(2015)第026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经释明,原告坚持以劳动争议案由起诉,并坚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张。应指出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仲裁,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原告本次起诉时所持的(2015)第026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已逾15日起诉期限,该不予受理通知书系前次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前置程序证明,本案原告再次以劳动争议起诉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且被告在香港注册,原、被告之间应属劳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霍秀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红代理审判员 李彦宏人民陪审员 郭 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迺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