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卓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卓某,务工。被告:李某,务工。原告卓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2015年5月27日,原告卓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卓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卓某负担。审 判 长 姚墨雨代理审判员 姚沂江人民陪审员 魏晓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詹伟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