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花民二初字第00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与马鞍山市鑫欣禽业育种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马鞍山市鑫欣禽业育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343-1号原告: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殷向东,该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刘荣春,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鑫欣禽业育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国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马鞍山市鑫欣禽业育种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5月26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鑫欣禽业育种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鑫欣禽业育种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江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