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3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史×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3064号原告史×,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被告张×,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史×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