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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马庆忠与丽水市威豪铂金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忠,丽水市威豪铂金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538号原告:马庆忠。被告:丽水市威豪铂金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丽青路451号一层、二层、四至九层。法定代表人:王威华,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美玲,系公司员工。原告马庆忠与被告丽水市威豪铂金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庆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庆忠负担。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蓝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