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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练益辉与李昌苹、陈世才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练益辉,陈世才,李昌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练益辉。被申请人陈世才。被申请人李昌萍。申请执行人练益辉与被执行人陈世才、李昌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世才、李昌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练益辉于2014年12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世才、李昌萍支付申请执行人练益辉借款共计5105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李昌萍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练益辉20000元,尚欠30000元待被告执行人拿到土地补偿款后再履行给付义务。同时申请执行人练益辉同意本案按执行和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51050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陈世才、李昌萍欠申请执行人练益辉31050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陈世才、李昌萍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练益辉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东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