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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程涛然与廖爱军、邓安心、深圳市十方光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程涛然,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许玮,广东鸿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廖爱军,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邓安心,住广州市荔湾区,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崇阳县。被执行人深圳市十方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邓俊国。申请执行人程涛然与被执行人廖爱军、邓安心、深圳市十方光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欠款100000元、利息36000元及公告费50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上述欠款及执行费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廖爱军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号东风日产小汽车的车辆档案,由于该车辆未得以实际控制,故暂时未能处理。此外,均没有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1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盛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