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卢启宗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启宗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27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启宗,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原系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设备器材科主任,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住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4年5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辩护人谷爱堂、周日,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4]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启宗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震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启宗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卢启宗利用担任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设备器材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医院设备器材和耗材采购与供应过程中,为余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提供帮助和便利,多次收受余某某给予的好处费现金共计人民币19万元及三星品牌手机2台、收受梁某某给予的好处费现金共计人民币23万元、收受陈某某给予的好处费现金加拿大币1万元、收受罗某某给予的好处费现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综上,被告人卢启宗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2万元、加拿大币1万元以及三星品牌手机2台。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卢启宗到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缴赃款人民币50万元。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卢启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启宗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启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卢启宗利用担任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设备器材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医院设备器材和耗材采购与供应过程中,为余某、梁某、陈某、罗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提供帮助和便利,多次收受余某给予的好处费现金共计人民币19万元及共价值1.4万元的三星品牌手机2台,收受梁某给予的好处费现金共计人民币23万元,收受陈某给予的好处费现金加拿大币1万元,收受罗某给予的好处费现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综上,被告人卢启宗共收受贿赂人民币72万元、加拿大币1万元以及价值1.4万元的三星品牌手机2台。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卢启宗向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其家属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50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家属代被告人退缴赃款27.4万元。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查证属实,予以确认。1.证人余某的证言:其是广州市先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人代理、总经理,其公司自2003年与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有约1300万元的业务量。其于2007年至2011年分多次送予珠江医院设备科主任卢启宗现金人民币及2台三星手机等。其送财物给卢启宗主要是他在生意上给予其很多关照,卢启宗负责珠江医院设备采购的招投标、设备安装、验收、结算等环节,对其公司顺利承接项目起了重要作用,对珠江医院相关的设备采购项目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话语权。送财物给卢启宗是为感谢卢启宗的帮助、继续维持与珠江医院的合作,与卢启宗搞好关系,以便获得更多利益。2.证人梁某的证言:其曾任广州市先骏医疗器械公司部门经理,2007年至2010年间,其受老板余某的指派,分多次共送给珠江医院设备科主任卢启宗现金人民币。这是为感谢他长期的关照,让公司能承接业务并顺利完成,及早拿到工程结算款,同时也想跟他搞好关系,希望以后继续关照。3.证人罗某的证言:其为广州普仁鸿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自2008年承接珠江医院设备业务,期间多次送给卢启宗现金人民币。目的是看中他作为珠江医院设备管理科主任的特殊身份,让其承接到业务并顺利完成、拿到业务结算款,同时想与他搞好关系,以便继续在医院开展业务。4.证人陈某的证言:其是惠州市艺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总经理,曾承接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的多项工程,2009年8月,其送予该医院设备器材科主任卢启宗现金加拿大元1万元。目的是为与他搞好关系,希望他在业务方面给予其关照,以后也可提供其一些采购方面的信息,使其多赚钱。5.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证实本案案发、侦破的情况以及被告人卢启宗归案的过程。6.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该单位任职通知、任免通知等,证实珠江医院是事业性质单位,被告人卢启宗是该医院设备器材科主任。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医疗器械买卖合同》等,证实行贿人单位与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8.广州市人口流动人员详细信息、商事登记信息,证实行贿人罗某的户籍身份信息,以及广州市先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成立登记情况。9.广东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证实被告人的家属已代被告人退赃款人民币77.4万元。10.被告人卢启宗的供述:其自2003年任珠江医院设备器材科主任,2007年至2014年间,先后多次收受业务单位人员余某、梁某、罗某、陈某的贿赂,他们送钱主要是看中其医院设备器材科负责人的身份,想与其搞好关系,还希望通过其职权帮助他们开展业务,从而获取利益。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启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启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已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态度及退赃情况等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启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二、被告人卢启宗退缴的赃款人民币77.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50万元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代为执行,余27.4万元由本院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永娟人民陪审员 沈绍棠人民陪审员 刘耀邦二O一五年五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家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