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执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临潼区宏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建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宏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吴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23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宏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君鸿,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建刚,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干部。上列当事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潼民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临潼区宏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建刚给付640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建刚有银行存款,为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拨被执行人吴建刚案件款6506元,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宏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领取案件款并向本院书面确认。(2014)临潼民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吴建刚的法律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故该案依法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潼民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