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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昌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孝昌刑初字第0004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湖北天意电器有限公司业务经理。2015年1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孝昌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王建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杨某窜至孝昌县第一人民医院地下室水泵房内,盗得供水设备欧姆龙编程器两套,价值1083元。2、2014年12月6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窜至孝昌县花园镇古城大道皇苑小区高层楼房地下室水泵房,盗得供水ABB变频器设备一套,价值2520元。3、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杨某窜至安陆丰达国际城小区地下室水泵房内,盗得供水ABB变频器一套,价值1840元。4、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杨某窜至安陆峰海天城小区地下室水泵房内,盗得供水ABB变频器一套,价值2250元。5、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杨某窜至安陆凤凰城小区地下室水泵房内,盗得供水ABB控制盘一个,价值161.5元。6、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杨某窜至云梦县九星阳光城小区地下室水泵房内,盗得供水ABB控制盘一个,价值161.5元。7、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杨某窜至云梦县古泽花园小区地下室水泵房内,盗得供水设备三肯变频器一套,价值1805元。8、2014年7月,被告人杨某窜至应城市海山房地产高层楼房地下室水泵房内,盗得供水设备ABB变频器一套,价值1805元。9、2014年9月底,被告人杨某窜至应城市海山房地产高层楼房地下室水泵房内,盗得供水设备ABB变频器一套,价值1710元。10、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杨某窜至孝感市金贸路清华园小区高层楼房地下室水泵房内,盗得供水设备ABB变频器一套,价值1805元。11、2014年11月,被告人杨某窜至孝感市后湖都市花园小区地下室水泵房内,盗得供水设备ABB变频器一套,价值207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出示了抓获破案经过、报案材料、扣押、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在有期徒刑三年内量刑。对此指控,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具有坦白情节;2、已退出全部赃物;3、被害人已出具谅解书;4、应按发达地区标准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1、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杨某窜至孝感市金贸路清华园小区高层楼房地下室水泵房内,盗得供水设备ABB变频器一套,价值1805元。2、2014年7月,被告人杨某窜至应城市海山房地产高层楼房地下室水泵房内,盗得供水设备ABB变频器一套,价值1805元。3、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杨某窜至云梦县九星阳光城小区地下室水泵房内,盗得供水ABB控制盘一个,价值161.5元。4、2014年9月底,被告人杨某窜至应城市海山房地产高层楼房地下室水泵房内,盗得供水设备ABB变频器一套,价值1710元。5、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杨某窜至孝昌县第一人民医院地下室水泵房内,盗得供水设备欧姆龙编程器两套,价值1083元。6、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杨某窜至云梦县古泽花园小区地下室水泵房内,盗得供水设备三肯变频器一套,价值1805元。7、2014年11月,被告人杨某窜至孝感市后湖都市花园小区地下室水泵房内,盗得供水设备ABB变频器一套,价值2070元。8、2014年12月6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窜至孝昌县花园镇古城大道皇苑小区高层楼房地下室水泵房,盗得供水ABB变频器设备一套,价值2520元。9、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杨某窜至安陆丰达国际城小区地下室水泵房内,盗得供水ABB变频器一套,价值1840元。10、2015年1月9日,被告人杨某窜至安陆峰海天城小区地下室水泵房内,盗得供水ABB变频器一套,价值2250元。11、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杨某窜至安陆凤凰城小区地下室水泵房内,盗得供水ABB控制盘一个,价值161.5元。综上,被告人杨某盗窃作案11起,价值共计17211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证人证言1、证人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6日下午,孝昌县古城大道皇苑小区有居民向其反映停水,后其发现位于地下车库的二次供水机房的挂锁被人撬开,里面的ABB变频器被盗。2、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3日中午,孝昌县第一人民医院外科大楼二次供水设备上的编程器与变频控制板被盗。3、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8日,安陆市丰达国际城居民向物业公司反映停水,该公司人员到水泵房检查时发现变频器被盗。4、证人刘某、甘某、王某、贾某、程某、周某乙、徐某的证言,及云梦县古泽花园物业公司报案材料、应城市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案材料、孝昌县皇苑小区有限公司证明、孝昌县第一人民医院证明、安陆市峰海天成物业管理处证明、安陆市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宝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证明、云梦县九星阳光城物业公司证明,均证实该处供水设备被盗的情况。二、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上旬的一天,我一个人骑摩托车到孝昌县第一人民医院,我走楼梯到地下室后进入水泵房,在两个二次供水控制柜各偷了一个编程器和一个控制盘,然后回了安陆。2014年12月初的一天,我骑摩托车来到孝昌县古城大道皇苑小区,我进入地下车库后又来到水泵房,偷走了二次供水控制柜的一个ABB变频器和四个继电器。2014年年底的一天,我骑着摩托车到安陆市丰达国际城小区,我进入水泵房后偷了一个ABB变频器和两个继电器然后离开了。2015年1月上旬的一天,我骑摩托车到安陆峰海天城小区,在水泵房偷了一个ABB变频器。2015年1月下旬的一天,我骑摩托车来到安陆凤凰城小区,偷了水泵房的一个控制盘。2014年10月或11月的样子,我骑摩托车来到云梦县九星阳光城小区,偷了水泵房的一个控制盘。同年11月中旬的一天,我到云梦古泽花园小区的水泵房偷了一个三肯变频器。2014年7月,我坐大巴车来到应城市海天房地产小区,进入水泵房偷了一个ABB变频器。同年9月,我又来到应城市海天房地产小区,偷了一个ABB变频器。2014年4月,我坐巴士来到孝感城区,在金贸路清华园小区水泵房偷了一个ABB变频器。同年5月底,我又来到孝感的后湖都市花园小区,进入水泵房偷了一个ABB变频器。我偷变频器、继电器是为了变卖获利,偷控制盘和编程器是为了学习别人的技术。我一般携带斜口钳、梅花起子、袋子等作案工具。我将盗窃的赃物都放在我妹妹的车库里,我放东西时她并不知情。三、书证1、扣押、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ABB变频器7台、三垦变频器1台、变频器控制盘6个;及将该物已发还部分失主的情况。2、孝昌县物价局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财物的价值共计17211元。3、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某对作案地点的指认情况。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5、谅解书,证实湖北宝奇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李勇进对被告人杨某表示谅解的情况。6、抓获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系被抓获归案的情况。7、有被告人杨某的户籍证明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72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辩称:1、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称2、已退出全部赃物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称3、被害人已出具谅解书的意见,经查,部分被害人已出具谅解书,对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称4、应按发达地区标准量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盗窃作案11起,在孝昌县作案2起,价值3603元;在经济发达地区作案9起,价值13608元,应以经济发达地区标准来量刑,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属坦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且已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杨某多次盗窃,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被告人杨某犯罪的基本事实和应增加的刑罚量为基准,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依法对其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小零审 判 员  范波涛人民陪审员  李翠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