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丛民催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武安市亿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丛民催字第00018号申请人武安市亿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武安市亿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130005224223099、票面金额:叁万元整、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零玖月零壹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伍年零叁月零壹日、出票人:邯郸市大桥水泥有限公司、收款人:武安市亿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河北银行邯郸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书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安市亿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燕萍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书记员 靳小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