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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孙运堂与通化市金隆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运堂,通化市金隆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331号原告孙运堂,男,汉族,72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通化市金隆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柏君,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运堂诉被告通化市金隆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运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修承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