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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知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飞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飞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奥田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飞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奥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知初字第19号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法定代表人:刘体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君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飞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小路沿169号。法定代表人:周杭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宁波奥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师东村。法定代表人:何士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飞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奥田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市飞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奥田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约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雪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