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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黄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142号原告倪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剩余15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胡军卫代理审判员  赤文肖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