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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中太丝印器材有限公司与中山火炬开发区欧龙得五金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中太丝印器材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欧龙得五金塑料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104号原告:中山市中太丝印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许有协,职务:经理。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欧龙得五金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投资人:罗学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中太丝印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欧龙得五金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中太丝印器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中太丝印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为4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中太丝印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伟基审 判 员  陆招胜人民陪审员  陈宇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体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