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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山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袁焕枝与被告鹤壁市新天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山民初字第133号原告袁焕枝,女,1965年1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新玉,男,1965年1月9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鹤壁市新天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新华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巩波。原告袁焕枝与被告鹤壁市新天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焕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袁焕枝负担。审判员  刘红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