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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白民初字第0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盛宝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福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盛宝源贸易有限公司,张福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1864号原告建平县盛宝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凤,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振宪,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盛宝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盛宝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福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房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