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黄俊亚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72号原告黄俊亚,男,汉族,1980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李胜飞。委托代理人朱耀龙,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子涵,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俊亚,被告委托代理人夏子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12月在中国电信深圳大学营业厅办理了号码为180××××8033的手机卡,约定套餐为每月月租39元,包括主叫通话时长240分钟,上网流量500M,wifi上网24小时,短信240条。2005年1月9日,被告短信通知原告订购的套餐内当月可用无线上网流量仅为20M,并且已使用19.81M,联系客服后得知39元套餐的流量确实为20M。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将手机服务更改为飞Young9元云卡套餐,被告拒绝。请求判令:1、被告将原告手机号码180××××8033的套餐类型变更为飞Young9元云卡;2、被告赔偿原告从2015年2月1日起按原告要求变更套餐类型时止每月30元的损失;3、原告购买了每月20元、150M流量的流量包,至今已有5个月,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1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订立的电信服务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我方已全面履行与原告之间的业务服务协议,不存在任何违约或侵权的行为。具体如下:1、首先,原告与被告订立了针对校园用户的预付费飞young39元套餐,有效期为48个月(套餐内容如我方提交的证据1所示)。被告在履行该电信合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约或侵权。广东省通管局、广东物价局电信资费备案通知(C2013-003号)第十一页中所示,涉案套餐的内容优惠协议期从入网次月起48个月,协议期内只能转更高月租档次套餐,不能享受其他话费补贴优惠,如用户协议期内取消套餐,则停止赠送话费。鉴于此,如原告确需办理套餐类型变更的,则需遵守上述资费规则的要求;2、原告不符合飞young9元云卡套餐的业务办理资格。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告拒绝为其办理相关套餐有合法依据。除前述39元套餐资费备案规则的限制之外,根据原告提供的飞young9元套餐资费详情,以及我方网厅向所有用户公示的内容显示,该套餐仅为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4月30日活动期间的优惠产品,且套餐资费详情“备注4”注明,该套餐必须为新装用户才能办理;3、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在履行电信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任何过错,其诉请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12月自主选择了号码为180××××8033的手机卡,套餐费每月39元,该套餐有效时间为48个月,购买时原告预付了费用。被告提交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物价局电信资费备案通知,备案序号【C2013】003号,该39元套餐享受赠送1600元话费,每月返还33元,最后一个月赠送49元,优惠协议期从入网次月起48个月,协议期内只能转更高月租档次套餐,不能享受其他话费补贴优惠。原告提交飞Young9元云卡资费详情,月租9元,省内流量200M,本地流量400M,省内闲时流量1.5GB。被告予以确认,但主张该业务系2015年4月16日至30日的活动,此套餐必须为新装用户才能办理。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办理180××××8033的手机卡,套餐费为39元,合同期为48个月,被告赠送了1600元话费,双方建立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提交的飞young39元套餐资费标准与原告在被告网站上查询的一致,原告诉称其不清楚套餐规则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自主办理180××××8033的手机卡并选择被告飞young39元套餐,被告按照约定的资费标准履行了双方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现合同期未满,原告要求使用180××××8033的号码办理飞Young9元云卡套餐,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俊亚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闫 钰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人民陪审员 肖 晓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怡婕(代)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