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行终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曹西定与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西定,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洛行终字第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西定,男,汉族,1952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偃师市。委托代理人王大峰,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玉琪,局长。委托代理人仝萌,偃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薛红,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洛阳市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民康巷*号。法定代表人贾宏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宏杰,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曹西定与被上诉人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劳动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龙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对该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曹西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西定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西定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艳红审 判 员 叶乃君代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冀雅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