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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侯杰与李明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杰,李明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330号申请人侯杰,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月1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李明侠,女,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侯杰因与被申请人孙广军、李明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明侠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合计为80万元。申请人侯杰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侯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明侠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新城区房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侯杰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新城区房产予以查封。上述房产在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立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