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董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董某,无业。被告:刘某,工人。本院受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董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 判 长 蒋召民审 判 员 梁 莉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单振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