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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徐云雄与时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云雄,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徐云雄,男,1993年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县。身份证号:×××。被申请执行人:时平,男,1987年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县,身份证号:×××。关于徐云雄申请执行时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申请执行人时平支付徐云雄案款20286.19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徐云雄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时平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8号案件的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勇代理审判员  赵继华代理审判员  杨建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