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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2月20日被清苑县公安局拘留,2014年2月26日被清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26日被清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常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份,被告人马某甲将一名男子(身份待查)提供的一台电子赌博机放置在清苑县望亭乡前米阳村自家超市内,利用该电子赌博机聚众赌博,2014年2月19日被清苑县公安局当场查获。期间,被告人马某甲共利用电子赌博机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18615元,其中8615元人民币已被清苑县公安局没收。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甲、张某甲、郭某、马某乙、张某乙、张某丙、慈京肖、赵某、张某丁、王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和被辨认人照片、清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电子赌博机照片、清苑县公安局赌博机认定书、赌博账单、清苑县公安局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清苑县公安局现场查获录像、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利用电子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当庭自愿,可以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翟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颖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