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曾长建,王正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长建,王正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498号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怡,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长建。被告王正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曾长建、王正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文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清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