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辛凤林与被执行人韩占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凤林,韩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2021号申请执行人:辛凤林被执行人:韩占华关于申请执行人辛凤林与被执行人韩占华健康权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建白民初字第024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同一被告在(2014)建执字02021号案件中正在执行,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20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金向东执 行 员 赵润军助理执行员 刘景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尹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