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廖习丰诉被告肖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96号原告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株洲市石峰区。被告肖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株洲市石峰区。原告廖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铁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审判员 康铁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琼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