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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廖习丰诉被告肖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96号原告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株洲市石峰区。被告肖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株洲市石峰区。原告廖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铁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审判员  康铁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琼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