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龚一芝与谢定菊,王叔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一芝,王叔兵,谢定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2121号原告龚一芝,女,生于1943年10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王叔兵,男,生于1965年12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谢定菊,女,生于1965年11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一芝与被告谢定菊、王叔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一芝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叔兵、谢定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一芝撤回对被告王叔兵、谢定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龚一芝负担。审 判 长 廖代媛代理审判员 张永利人民陪审员 徐心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