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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龚一芝与谢定菊,王叔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一芝,王叔兵,谢定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2121号原告龚一芝,女,生于1943年10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王叔兵,男,生于1965年12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谢定菊,女,生于1965年11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一芝与被告谢定菊、王叔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一芝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叔兵、谢定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一芝撤回对被告王叔兵、谢定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龚一芝负担。审 判 长  廖代媛代理审判员  张永利人民陪审员  徐心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