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386号原告吴某某,女,1992年6月1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汉族,无业。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敖泽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