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5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巩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5544号申请执行人巩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某,女,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2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9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下步庙南区71栋602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归申请执行人所有,被执行人应于该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申请执行人办理该房产的产权登记变更手续。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下步庙南区71栋602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巩某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超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