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王淑娟与黑龙江省弘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娟,黑龙江省弘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78号原告王淑娟,女,1951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黑龙江省弘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忠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娟与被告黑龙江省弘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娟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20.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251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美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